《未成年人保护法》审议稿:为支持中小学生社会实践、职业体验提供“保护伞”
来源:全国人大网
文件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6月3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2020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8月16日)。
本次修订的内容对于研学旅行、综合实践从业者有很强的指导性。相较现行法案,需要业界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01
又一国家级法规涉及劳动教育
在学校保护的章节中,增加了劳动教育内容,“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这是至3月份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和《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后,又一个国家级的法规涉及劳动教育,劳动教育已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02
为普及研学旅行提供法律支持
在原有的爱国主义基地、博物馆、纪念馆等免费开放和优惠的条例基础上,增加了“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的内容,同时也增加了”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的内容。
很多人担心研学旅行会进一步拉大贫富家庭教育资源的差距,研学旅行经费也成为公平教育的痛点,本次法案修订对于未成年人的活动,增加了更多公益性要求和优惠政策,如“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无疑能解决部分经费问题,对于普及研学旅行有着重要意义。
第四十二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第八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03
安全保障提出新要求
在安全措施上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
研学安全方面,今年5月陕西省文物局公布的《关于规范陕西省博物馆研学旅行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承办方需为每个研学团队配备至少一名安全员。
研学旅行安全是1 ,其他是0,没有1,再多的0也是无用,未来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研学安全保障问题,而且安全问题也必然是学校、家长在选择研学机构时首要考察的部分。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九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从本次审议稿的修订内容许多细化的条款,对于从事研学旅行、综合实践的服务机构有明确的指导和约束内容,要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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